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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仁外国语学校章程公示

发布时间:2023-12-02 12:33作者:铜仁外国语学校


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,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了本学校章程。现将章程公示如下:


铜仁市碧江区铜仁外国语学校章程

2023年10月15日修订)

总则

本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化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依法治校,依章治校,切实维护举办者、学校、教师、学生的合法权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此章程。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本单位的名称是 铜仁市碧江区铜仁外国语学校 。

第二条 本单位的性质是  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 

第三条 本单位的宗旨是 高举爱国主义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。面向全体学生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而努力奋斗。 

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党组织名称为:中共铜仁市外国语学校支部委员会,党组织类型为:党支部。党组织负责人:冯其现。党组织内设有党支部联络员及组织委员等职务。

本单位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领导本单位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
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单位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四条 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  铜仁市教育局  ,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 铜仁市碧江区民政局  。

第五条 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,办学地址是   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杨家湾16号(原铜仁地区财校)  。

第六条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第二章   办学宗旨、发展定位、层次、类型、规模、形式

条 办学宗旨、发展定位、层次、类型、规模、形式等

(一)办学宗旨:安全办学、依法办学、优质办学、为党育人、为国育才

(二)发展定位:让中等生上大学、上好大学

(三)层次:十二年一贯制学历教育

(四)类型:民办中小学

(五)规模:1200人左右

(六)形式:全日制教育

(七)六大治校方略

校    训:阳光 责任 荣誉

教育原则:真诚关爱,严格管理,刚柔并济,宽严有度。

师德要求:做人讲诚信立人品,办事抓落实重结果。

管理要求:精心策划,周密安排,减少漏洞,无可挑剔。

班主任工作要求:深入学生生活领域,深入学生情感世界,深入学生心灵空间。

学生培养目标:学业长进,特长彰显,身心健康,人格完善,全面发展。

 

第三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条 本单位的举办者是    王贞炳      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
条 本单位开办资金:  300000  元;出资者: 王贞炳   ,金额: 300000 元  

学校的资产来源主要是:举办者投入。

条 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(一)  十二年一贯制学历教育     

(二) 初三和高三复读教育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三章     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条 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 5 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会产生办法: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

理事每届任期 4 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 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 聘任、解聘校长、财务负责人;

(二) 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;

(三) 制定发展规范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(四) 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
(五) 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六) 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
(七) 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 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条 理事会每年召开 2 次会议〔至少两次〕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 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条 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 第十条 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条 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  章程的修改;

(二) 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第十条 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   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条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二十条 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;
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;

(三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(五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:

(六)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

授权。

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条 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 3 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 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本单位理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 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   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章   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条 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  王贞炳  

第二十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条 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条 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条 执行国家规定的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三十条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条 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条 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条 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
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条 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条 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三十条 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条 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条 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条 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四十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四十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公示期:2023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9日


联系电话:0856-5585889


特此公示!


——铜仁外国语学校

2023年12月2日